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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鉴定中心是违法违规的龙头老大

2025-04-15 15:07:16 作者 : 浏览 : 106 次 0 评论
作为部属事业单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如果只违反一项或几项法律法规,那也有情可原,毕竟法治社会还没有健全。但当它们肆无忌惮地践踏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时候,就不能不让人皱起眉头,扼腕叹息。难道法律只是用来约束普通百姓的?难道政策真的不出中南海?难道权贵大佬们对法律没有任何敬畏之心?
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为了垄断利益,动员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规使用人社部备案的网站,建立2个“山寨证书”专栏,集中发表74篇侵权声明,并蛊惑300多家知名新闻媒体,发布抹黑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文章高达1200多篇。
前面6项违法违规
前面,我们已经发表了19篇文章予以揭露,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至少违反了6项法律法规,其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改了很多次,它们也违反了无数回。前面违反的6项法律法规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这里8项违法违规
前面6项违法违规,这里8项违法违规。至此,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至少违反了14项法律法规。期待大家多加指点,看看它们还存在哪些更严重的法律问题。
01
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作为人社部下属事业单位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无权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规章》,无权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无权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于企业,即使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无权单独制定规章,用于设定减损企业法人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需要制定规章时,也应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要求“经人社部门备案”“授权”,是增加法人义务的惩戒行为;不得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字样和国徽标志,是减损法人权益的惩戒行为;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也是减损法人权益的惩戒行为。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等单位发布侵权声明,减损原告权益或者增加原告义务。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0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为了部门垄断私利,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官办发证机构,假借政府名义,采用操纵市场、排斥、限制、诽谤、诋毁等各种手段来阻碍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展。
04
违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
 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2017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比,可以清晰得出: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项目擅自增加了5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擅自增加了26类;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项目擅自增加了7类。发表声明侵犯JYPC名誉权的,多数是应该退出而没有退出目录的水平评价机构,只不过这些机构都跟随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搞垄断经营,对抗国家放管服政策。
05
违反人社部办公厅公告
  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但是,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并没有“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擅自增加了29类。
06
违反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一条,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其中第一项规定,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07
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2019年10月22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9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08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条,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中:(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后面还有违法违规
悲哀!我们这些蝇头百姓,绝不敢越雷池半步,更何况违法乱纪,而且是大量的违法乱纪!我们深知二衙门后台强硬,那是一扇法律都惹不起的门。更多的违法违规,暂时就不在这里说了。我们意识到鸡蛋碰不过石头;但也坚信因果不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长期以来,违法违规、恃强凌弱、欺行霸市、垄断牟利的行为,必会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视。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建立山寨专栏,发表诽谤声明,贼喊捉贼,死不悔改,暴露的正是自己的丑行和懦弱,丢掉的也是腐败官僚的脸面和德行。吹灭别人的灯,并不能照亮自己,只会落个损人不利己的下场,成为世人茶余饭后的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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